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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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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远 发表于 2016-8-2 23: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第 1 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符合建筑功能和保护人们视力健康的要求,做到节约能源、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照明设计。
第 1.0.3 条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 2 章 照度标准
2.1 一般规定
第 2.1.1 条 民用建筑照明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 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 和 20001x。
第 2.1.2 条 照度标准值是指工作或生活场所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 2.1.3 条 根据各类建筑的不同活动或作业类别将照度标准值规定高、中、低三个值。设计人员 应根据建筑等级、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从中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应取中间值。
第 2.1.4 条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光源的光通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照度值降低的 程度,除以表 2.1.4 中的维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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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照度标准值
第 2.2.1 条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1 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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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2 条 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2 的规定。 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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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屏幕上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 150lx。
第 2.2.3 条 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3 的规定。 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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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陈列柜和橱窗是指展出重点、时新商品的展柜和橱窗。
第 2.2.4 条 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4 的规定。 影院剧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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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5 条 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5 的规定。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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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客房无台灯等局部照明时,一般活动区的照度可提高一级; ②理发栏的照度值适用于普通招待所和旅馆的理发厅。
第 2.2.6 条 住宅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6 的规定。 住宅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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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7 条 铁路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7 的规定。 铁路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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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条 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8 的规定。 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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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9 条 体育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9-1 和 2.2.9-2 的规定。体育运动场地照度标准值 表 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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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篮球等项目的室外比赛应比室内比赛照度标准值降低一级;
②乒乓球赛区其它部分不应低于台面照度的一半;
③跳水区的照明设计应使观众和裁判员视线方向上的照度不低于 2001x;
④足球和曲棍球的观看距离是指观众席最后一排到场地边线的距离。
运动场地彩电转播照明跄照度标准值 表 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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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0 条 公用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2.2.10 的规定。公用场所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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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照明质量
3.1 照度均匀度
第 3.1.1 条 办公室、阅览室等工作房间一般照明照度的均匀度,按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确定, 其数值不宜小于 0.7。
第 3.1.2 条 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房间内的通道和其它非工作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 工作面照度值的 1/5。
第 3.1.3 条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总照度值的 1/3~1/5, 且不宜低于 501x。
第 3.1.4 条 在体育运动场地内的主要摄象方向上,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 0.4, 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 0.25;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 0.5;体育场所观众席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 0.25。
3.2 眩光限制
第 3.2.1 条 直接眩光限制质量等级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三级,其眩光程度和应用场所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直接眩光限制质量等级 表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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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2 条 室内一般照明的直接眩光应根据灯具亮度限制曲线进行限制。限制方法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二的规定。
第 3.2.3 条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 3.2.3 的规定。 直接型灯具的最小遮光角 表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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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4 条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为Ⅰ级的房间,当采用发光顶棚时,发光面的亮度在眩光角的范围 内不应大于 500cd/m2。
3.3 光源颜色
第 3.3.1 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根据相关色温按表 3.3.1 分为三组。 光源的色表分组 表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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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运动场地彩电转播用光源色温可根据该场所其它光源色温的特点,在 2800K 至 7000K 范围 内适当选取。
第 3.3.2 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宜按表 3.3.2 分为四组。 光源的显色指数 表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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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运动场地彩电转播用光源一般显色指数 Ra 不应小于 65。 第 3.3.3 条 光源颜色的选择宜与室内表面的配色互相协调。 3.4 反射比与照度比
第 3.4.1 条 在办公室、阅览室等长时间连续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与照度比宜按表 3.4.1 选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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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房间表面反对比与照度比 表 3.4.1
第 4 章 照明设计
4.1 照明方式与照明种类
第 4.1.1 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固定或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的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二、要求较高照度的场所,宜设置分区一般照明;
三、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的场所,应增设局部照明; 四、所有的工作房间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第 4.1.2 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可 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第 4.1.3 条 应急照明的照度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 0.5lx;
二、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 5%;
三、备用照明(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场所)的照度不宜低于 一般照明照度的 10%;
四、影院、剧场、体育馆和多功能礼堂等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应装设指示灯。
第 4.1.4 条 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 4.1.5 条 高层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信号)照明,并应执行民航和交通部门的规 定。
第 4.1.6 条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需要装设警卫照明。
4.2 光源与灯具
第 4.2.1 条 民用建筑照明中无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光效高的光源和效率高的灯具。 第 4.2.2 条 开关频繁,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等场所,宜采用白炽灯和卤钨灯光源。 第 4.2.3 条 高大空间场所的照明,应选用高光强气体放电灯。
第 4.2.4 条 大型仓库应采用标有¤符号的防燃灯具悻其光源应选用高光强气体放电灯。
第 4.2.5 条 应急照明必须选用能瞬时启动的光源,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跄一部分,并且应急 照明和正常照明不出现同时断电时,应急照明可选用其它光源。
第 4.2.6 条 有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防水的密闭型灯具。在可能受水滴浸蚀的场所,宜选用带防 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4.3 照明设计要求
第 4.3.1 条 图书馆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存放或阅读善本书、舆图、图件等珍贵资料的场所,不宜采用具有紫外光、紫光和蓝光等短 波辐射的光源。
二、书库照明宜选用配光适当的灯具。灯具与书架位置应准确配合。书库地面宜采用反射比较高 的材料。
三、一般阅览室、研究室、装裱修整间、出纳厅(室)宜增设局部照明。老年读者阅览室、善本和 舆图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宜增设局部照明及调光装置。
第 4.3.2 条 办公楼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有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办公室、阅览室、计算机显示屏等工作区域,宜控制光幕反射和反射 眩光;
二、在顶棚上的灯具不宜设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宜设在工作区的两侧,并使灯具的长轴方向 与水平视线相平行,以便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三、视觉作业的邻近耥面以及房间内的装修表面宜采用无光泽的装饰材料; 四、营业柜台或陈列区域宜增设局部照明。
第 4.3.3 条 商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防止货架、柜台和橱窗的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 二、商店营业厅照明装置的位置和方向宜考虑变化的可能;
三、照明立体展品(如服装模特等)灯具的位置应使光线方向和照度分布有利于加强展品的立体 感。
第 4.3.4 条 影院剧场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影院剧场观众厅宜设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二、影院剧场观众厅宜设调光装置。
第 4.3.5 条 旅馆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建筑照明设计应满足视觉功效和非视觉功效(如引导人流、划分空间、创造气氛、增强 建筑表现力等)两方面的要求;
二、客房、餐厅、休息厅、酒吧间、咖啡厅和舞厅等场所宜采用低色温的光源,且宜增设调光装 置。
第 4.3.6 条 住宅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照明设计应使室内光环境实用和舒适。卧室和餐厅宜采用低色温的光源; 二、起居室、卧室中的书写阅读和精细作业宜增设局部照明; 三、楼梯间照明宜采用定时开关或双控开关。
第 4.3.7 条 铁路和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大空间旅客候车室、候船室、站台和行李存放等场所,不应采用白炽灯和荧光灯,应采用 显色性较好的高光强气体放电灯;
二、候车室、候船室、站台等场所应采用外形与建筑物形式相协调、维修方便和效率高的灯具;
三、检票处、售票工作台、售票柜、结帐交班台、海关检验处和票据存放室(库)宜增设局部照明; 四、较大的站台和广场宜采用高杆照明。
第 4.3.8 条 体育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饮、游泳比赛和训练场地照明灯具的布置宜沿游泳池长边的两侧排列;
二、花样游泳照明设计应增设水下照明装置。水下照明应按灯具的光通量计算,每¤水面的光通 量不宜小于 1000lm;
三、中国摔跤、国际摔跤、拳击的比赛和训练场地以及各种棋类的比赛场地照明宜增设局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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