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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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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远 发表于 2016-8-24 17:36: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室内设计、室内装饰专业向智能化方向深化和智能家居专业细分的需要,加强智能家居设计队伍建设,提高智能家居设计人员的素质和地位,促进智能化装饰、智能家居专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家居设计师”,是指根据环境特点、功能需要、审美要求,运用智能化、网络化、绿色节能技术手段,对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物内外空间环境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环境进行智能家居设计的专业人员。
本款所称“智能家居设计”,是对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物内外空间环境进行的智能化装饰设计。“智能家居”是以住宅为平台,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安全防范技术、自动控制技术、音视频技术将家居生活有关的设施集成,构建高效的住宅设施与家庭日程事务的管理系统,提升家居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艺术性,并实现环保节能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装饰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考核、考试和认定、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智能家居设计师的设立及职责

第四条智能家居设计师的等级设有:
(一)高级智能家居设计师;
(二)智能家居设计

第五条 智能家居设计师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进行空间环境智能家居需求分析和可行性分析;
(二)根据用户需求提交智能家居初步设计方案;
(三)在初步设计方案基础上结合现场测量数据和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交智能家居深化设计方案;
(四)进行与智能家居相关的网络连接、安装结构、配套设备等配套设计;
(五)对智能家居施工、安装进行指导检查。

第六条 智能家居设计师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一)掌握计算机、网络通信、互联网、自动化控制、安全防范、电气基本知识;
(二)熟悉智能家居系统产品分类和主要系统功能应用;
(三)与智能家居设计实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工具使用的技术知识;
(四)对不同空间环境(别墅、高层住宅、办公空间)的特点和用户需求特点有较深刻理解;
(五)对智能家居设计与安装各环节复杂细节的把握与协调能力。

第三章智能家居设计师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智能家居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智能家居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高级智能家居设计师的条件
(一) 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计算机、网络、电子、机电、智能化、物联网、通信、建筑、设计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计算机、网络、电子、机电、智能化、物联网、通信、建筑、设计或相近专业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或获得计算机、网络、电子、机电、智能化、物联网、通信、建筑、设计或相近专业学士学位、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或取得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智能家居经典项目三个以上,需要在指定网站平台公开展示案例内容。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有专著,或在全国或国际性展览与研讨会上获得过奖。

第九条 智能家居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计算机、网络、电子、机电、智能化、物联网、通信、建筑、设计或相近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智能家居设计工作二年以上;或计算机、网络、电子、机电、智能化、物联网、通信、建筑、设计等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智能家居设计工作四年以上;或计算机、网络、电子、机电、智能化、物联网、通信、建筑、设计等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或者正在大学就读,参加“智能家居设计师培训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后,三个月内提交一个参与设计和实施的智能家居项目案例。
 (二)业绩:
(1)未参加“智能家居设计师培训课程”学习的申请者,应主持设计智能家居项目三个以上,需要在指定网站平台公开展示案例内容,接受公众督促;参加“智能家居设计师培训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后的申请者,应参与设计智能家居项目一个以上。
(2)对智能家居设计的理解与心得方面的文章一篇,不少于2000字,请发表在智能家居专业网站、专业杂志上。

第四章 智能家居设计师的审核和考试

第十条 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资格审核和考试。
第十二条 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审核和考试,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装饰专业委员会成立的全国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全国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主要由本行业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全国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装饰专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智能家居设计师考核的主要内容按第三章各条款办理。
第十七条 非计算机、网络、电子、机电、智能化、物联网、通信、建筑、设计或相近专业毕业的人员,要取得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还须经过较系统的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智能家居设计师、高级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考核通过后,经全国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核,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装饰委员会核准后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考试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装饰专业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监制智能化装饰专业委员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 智能家居设计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装饰专业委员会负责智能家居设计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装饰专业委员会每三年对《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规定时间提交《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复查表》、《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三)智能家居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四)智能家居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

第二十三条 智能家居设计师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条件的,可向全国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申请升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证书》的,全国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收缴其资格证书。 被收缴资格证书的智能家居设计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智能家居设计师资格。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装饰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智能化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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