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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治理27问---少谈些主义,多研究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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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远 发表于 2017-3-10 08: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近几年转型几乎年年在谈,但年年谈这个事实本身也显示了离转型成功还有距离。为什么转型这么艰难漫长?因为今日中国之转型,是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转型,也不仅仅是政府行政管理的转型,而是全社会之整体转型。而全社会的整体转型必然要求作为社会具体组成的每一个分子都要积极参与其中,而且每一个分子都要完成其自身的转型。

中国的改革进程一直是政府主导的,取得了辉煌的历史,如今也面临深化改革的挑战。当转型到了这个攻坚阶段和深水区, 作为主导者的政府务必需要意识到这个转型的复杂性和全局性,需要鼓励更多的民众参与转型进程,依靠全社会的共识、智慧和资源冲出这徘徊不前的瓶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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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雾霾主题公益海报展学生组作品   
来源:视觉中国设计师社区

对于一个普通的民众,何谓其自身的转型?就是要成为勇于承担责任、 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和能够行动起来的社会公民。 每一个普通民众要意识到,中国社会整体转型的成功与否,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不仅仅是他人的责任,而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依赖于每一个民众的积极参与和民众自身的转型成功。民众是社会的基础,没有你、我、他,每一个普通民众的转型成功,中国社会整体转型的成功就会无法突破瓶颈,遥遥无期。这个道理适用于社会转型中的绝大多数问题,包括雾霾治理。

所以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众,我们不是也不应该是跪求政府和其他人的雾霾治理行动,不是也不应该是坐等政府和其他人的行动,我们应该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雾霾治理的进程中,做具体而细微的努力,做一个真正的行动派。这就是胡适先生说过的“凡是有价值的思想,都是从这个那个具体的问题下手的,再造文明的下手功夫是这个那个问题的研究。再造文明的进行是这个那个问题的解决”…而今日雾霾治理,就是这样一个新“文明”的再造过程。

治理雾霾的行动派必须从研究具体问题和提出具体问题,开始我们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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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严峻的是,留给中国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2017年1月26日的《新京报》援引国务院的《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称,
中国老龄化水平及增长速度将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规划》提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到2030年占比将达到25%左右
同时《新京报》援引一位北大教授提供的数据,
2015年我国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16.1%。”(联合国的标准,将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7%或60岁及以上人口≥10%,作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如果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达到15%以上,则为“超老年型”社会。)

这是一个鲜为人知的悲哀事实,中国实际已经进入老年化甚至是超老年化社会,而且距离官方预计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四分之一的严重局面的出现也不过剩下13年!

可以想象,在一个超老年化的社会,雾霾等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社会的整体心态会日趋保守,其解决问题的勇气、智慧和行动能力也会大打折扣。如果我们这一代爸爸妈妈,还不鼓起勇气站出来,承担这一代为人父母的责任,而是把这些灾难性的后果全部留给无辜的下一代去面对和承担,那我们就根本不配“爸爸”“妈妈”这一平凡而又伟大的称谓。

现在的问题,我们这一代成年人必须现在开始解决,不能把问题留给下一代。爸爸妈妈们先完成自己“行动派”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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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妈妈,站-出-来!”行动是由一群以爸爸妈妈为主的小伙伴发起的,我们的共识是:雾霾治理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公共性的集体努力过程,与之相适应,必须通过立法保障民众的平等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了实现这一行动目标,我们提出了以下四大类共27个相关问题,迈出立法行动的第一步!

我们希望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在3月份的两会期间,按照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这些问题为基础,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提出正式的人大代表质询案,要求国家给予正式的答复。

以下是四大类共27个与治理雾霾直接相关的问题:
问题清单
1
知情权相关问题
雾霾成因研究
(1)目前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是机构在负责雾霾成因的分析?

(2)哪些大学、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参与了政府组织的雾霾成因分析,他们从政府的哪些部门或是机构获得了什么样的财政支持,或是获得了哪些数据资料?

(3)目前的雾霾成因研究进展到哪个阶段?预期将在什么时候向社会公众发布?

(4)是否已经启动雾霾来源解析分析?在哪些城市进行?使用何种设备?

(5)雾霾成因分析是针对几个重点城市,还是针对全国范围的?雾霾成因分析仅仅是针对目前污染源、气象、产业状况的静态分析,还是考虑长期发展因素的动态分析?

(6)环保部2013年启动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进展到哪个阶段?预期将在什么时候向社会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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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对健康的影响
(7)目前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是机构在负责雾霾对人身健康的分析?

(8)哪些大学、研究机构、医疗机构参与了政府组织的雾霾对人身健康(特别是引发肺癌、呼吸道、心血管等疾病)的分析,他们从政府的哪些部门或是机构获得了什么样的财政支持,或是承担了哪些研究课题任务?

(9)目前的雾霾对人身健康影响的研究进展到哪个阶段?已经形成了哪些数据和报告?预期将在什么时候向社会公众发布?

(10)雾霾对人身健康影响的研究是针对几个重点城市,还是针对全国范围的?

(11)考虑到雾霾治理的长期性,在空气质量指数有显著改善之前,政府将采取何种保护措施来减少雾霾可能对社会公众所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来减轻社会公众为雾霾引起的人身健康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特别对于那些已经长期处于重度污染的城市,有何立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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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重度空气污染的预报
(12)目前哪些城市尚未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尚未建立的原因是什么?何时能够建立覆盖全国县级城市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13)目前哪些城市尚未建立重度污染的应急预案?尚未建立的原因是什么?何时能够建立覆盖全国县级城市的重度污染的应急预案?各城市的重度污染的应急预案有无向社会公开发布或是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14)目前空气质量监测使用何种仪器?监测仪器的设置地点如何确定?目前从哪个政府部门或是机构可以获得各个城市使用的监测仪器和设置地点的完整信息?

(15)现行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为什么不能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完全统一?在何时能够实现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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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和披露的官方网站
(16)  是否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政府网站来发布来源于不同政府部门的有关空气污染治理的各种信息数据?收集社会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各种需求,并不断地改进?比如对目前的环保部网站进行改进
《大气十条》的考核办法是否有效
(17)  2014年4月30日《《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发布后,政府有无根据该考核办法对地方政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无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对未通过考核的地方政府负责人有无根据第九条进行约谈和问责?
设立专门的、跨部门的、全国性的雾霾治理机构
(18)  政府在区域联防联控治理雾霾方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其实施效果如何?所谓区域联防的区域是如何来确定和划分的?为配合区域联防联控,是否应该设立一个跨部门和跨区域的全国性的雾霾治理机构?比如通过立法给予环保部更大的授权,并对地方环保局进行垂直人事和业务管理,避免地方行政的干扰
关于治理雾霾的税收征收和使用情况
(19)2008年起排污费、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总额是多少?是如何使用,多少比例用于治理环境污染?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的用于大气污染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详细情况如何?地方是如何使用的?
雾霾基本防护物资的国家标准
(20)目前国家对口罩、空气净化器、新风系统及其耗材颁布了哪些国家标准,并实施了哪些抽查和检测,以确保这些国家标准得以执行?
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测定、分解和监督执行
(21)国家是如何确定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水平?如何保证上述排放总量被正确地分解到地区、行业、和重点治理企业?采取了何种措施保证排放量的要求得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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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平等权相关问题
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区域应该能够获得平等的保护
(22) 政府将采取何种措施来保障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区域能够获得平等的保护,并平等地分享治理雾霾的利益,平等地承担治理雾霾的成本?比如,是否给所有的学校一视同仁地强制要求配备新风系统?如何在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城市平衡和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水平?
3
参与权相关问题
设立专门的环境公开听证会制度
(23)  是否可以考虑创设全国人大公开听证会制度,在保证媒体充分报道的情况下,通过全国人大主持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雾霾治理过程中的重要议题,如成因问题、对健康影响问题、立法修改等听取各方的意见,并最终形成意见和报告。或是按照现行人大组织法成立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雾霾问题的成因和对策进行公开调查
鼓励民众和民间组织参与雾霾治理
(24)  考虑到雾霾治理的全局性、复杂性和专业性,政府将采取何种措施鼓励和保障民间专业人士和组织参与环保法律、技术标准的制定,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和其他雾霾治理活动?特别是,(a)国家应该对《慈善法》第九条的“住所”予以宽松的解释,不能采取与《公司法》设立公司同样的“住所”要求;(b)国家对于慈善组织的设立应该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鼓励更多的民间组织成立和参与雾霾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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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督权相关问题
环境信用应纳入整体社会信用评价
(25)  是否已经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创立全国性的环境违法信息档案并对外公开?并将这些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的整体社会信用评价,作为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评价企业的基础
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以鼓励环保公益诉讼
(26)  与日益严重的雾霾和其他环境污染不相适应的是,个人或是民间环保组织提出环保公益诉讼的案例却非常鲜见,这说明社会公众还无法通过环保公益诉讼来实现监督权。政府将采取何种措施来改善目前的环保公益诉讼面临的这种不合理局面?比如,应该放宽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资格条件,制定更为严格和可执行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程序,明确规定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加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直接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27)  与日益严重的雾霾和其他环境污染不相适应的是,为什么《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加重对于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目前的罚款上限是如何确定的?为什么不直接规定各种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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